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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省评审办法,透视医疗服务升级新趋势

2024-07-08 15:05 欢迎来到公海欢迎来到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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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2022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新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其细则,标志着评审体系进入新一轮修订。山东、江苏、甘肃等省份紧随其后,根据本地实际优化评审办法,聚焦信息化、质量安全、患者服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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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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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于2024年1月15日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印发,并定于2024年2月14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督促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医疗安全。

三级医院的评审主要依赖于数据信息评审,通过信息化方式采集和分析客观指标数据,同时结合明查暗访、不定期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以全面、准确地评估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这种评审方式旨在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减少为应付评审而进行的突击迎检行为。

为了支持这一评审过程,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了省级评审管理平台,用于收集和分析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并对现场评价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更加高效、准确地管理评审数据,提升评审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山东省的评审办法中,特别强调了对评审周期内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视,并要求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同时,评审也涵盖了国家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所涉及的其他关键内容,以确保医院在各方面均能达到高标准、严要求。

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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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督促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医院评审是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对三级医院规划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评价,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第三条 三级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等开展全面评价,体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等,制定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三级医院评审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评审。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省医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同志以及行政管理、医疗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

  第七条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三级医院评审政策、实施细则、工作制度等;

  (二)研究确定前置条款审核意见;

  (三)定期研究审核评审结论;

  (四)研究提出降低或撤销三级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五)定期研究三级医院评审相关问题。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组建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医院管理、卫生信息统计、财务、医疗、护理、药事、院感等方面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清廉公道,严守纪律;

  (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评审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熟练使用三级医院评审系统;

  (四)管理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三级医院评审工作;

  (六)经省卫生健康委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培训,服从评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二)承担三级医院评审相关工作咨询等;

  (三)严格遵守保密等规定;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省卫生健康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山东省辖区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医院,应当根据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类别等,申请开展相应类别、等次的医院评审。

  三级医院分院区与主院区登记在同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与主院区作为整体进行医院评审;分院区单独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相应类别、等次单独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二条 新建三级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变更为三级的,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三级医院被降级处理,整改后重新执业登记为三级的,满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评审的三级医院应提前6个月提出评审申请,申请复审的三级医院应在等级标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影响评审的,三级医院可提出延期评审的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延期评审。原则上延期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年。

  在等级标牌有效期满前,医院未申请延期评审的,省卫生健康委应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补办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等次认定为未定等。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评审的三级医院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1年的医院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复审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医院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所属的三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预评审,省卫生健康委对省属三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预评审。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评审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自评报告等;

  (二)评审周期内是否存在评审标准前置条款情形的自评及审查意见;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

  (五)预评审组织和整改报告;

  (六)申请不适用条款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材料。

  申请材料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和我省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提交申请的方式包括网上提交、邮寄或现场递交等。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三级医院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的告知进行补正后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医院不符合医院级别要求的;

  2. 预评审不合格的;

  3. 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不完整的;

  4. 因存在前置条款情形,延期评审决定未满1年的;

  5. 降级处理重新执业登记为三级医院未满3年的;

  6.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整改期限未满1年的;

  7. 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年的。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受理三级医院评审申请后,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申请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是否存在评审标准前置条款情形,征询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发现三级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存在评审标准前置条款一项及以上情形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延期1年评审的书面决定。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医院按照“未定等”管理。未发现相关情形的,向医院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并组建评审专家组。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持续优化评审方式方法。三级医院评审以数据信息评审为主,利用信息化方式采集分析客观指标数据,结合明查暗访、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评审,引导医院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减少突击迎检行为。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省级评审管理平台,对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对现场评价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三级医院评审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评价、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价、不定期重点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评价包括上一周期评审、大型医院巡查、预评审等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评审周期内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及国家或省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包括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指标、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指标、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价包括医院功能与任务情况、临床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医院管理情况、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核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不定期重点评价包括现场评价反馈问题整改和医院标准化建设抽查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采取文件查阅、记录查看、员工访谈、现场检查、操作考核、患者访谈、病历检查、数据核查等方式,开展三级医院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三级医院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级医院也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是否回避由省卫生健康委决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签字后提交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被评审医院工作亮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三)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评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报告无异议的,应当提出评审结论建议,经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省卫生健康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十条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对有异议的内容提出重新审议或者重新组织评审的建议,提交省医院评审委员会研究。

  需要重新审议的,应当从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中另行抽取3名及以上专家,就相关内容进行合议,形成合议意见,作为评审报告的补充材料。

  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从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中另行组建评审专家组,按照本办法重新评审。

  第三十一条 与评审有关的工作原始材料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次标准,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和现场评价结果、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三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三级医院评审结论的确定实行赋分制。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三级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1年的整改期。医院应当在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再次评审。

  第三十六条 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丙等或者不合格。

  三级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按照“未定等”管理,满3年后方可提出新的评审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评审具体情况,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省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听证情况,作出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三级甲等、乙等、丙等医院,由省卫生健康委颁发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格式要求制作的等级标牌。

  第四十条 三级医院等级标牌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三级医院在等级标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告,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查评审结论是否有效: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医院出现合并、联合、重组,或所有权、管理权及其工作性质、服务科室设置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医院规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情形的。

  省卫生健康委审查评审结论有效的,保持医院原有等次不变;省卫生健康委审查评审结论无效的,通知医院提前申请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三级医院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 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三级医院评审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开展三级医院评审。

  第四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三级医院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取消评审工作资格,并告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害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第四十六条 三级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有发生评审标准前置条款一项及以上情形,相应主管单位核实基本属实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评审过程中医院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正当行为,干扰评审专家工作,影响评审公正的;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医院在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院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隐患,尚未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 三级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提供不真实数据,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四)以评审为借口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第四十八条 三级医院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等级标牌:

  (一)医院在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拒绝参加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医院变更有关事项或申请提前评审的。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中止评审、终止评审和取消评审等次的有关情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三级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主动公布评审合格的三级医院名单及标牌有效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三级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的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二级及以下医院评审工作由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相关评审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

02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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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并印行了《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医院的监督管理,推动医院深化内涵建设,从而有效提升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并最终实现医院的高质量发展。

评审结论将严格遵循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院评审等次标准,结合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审结果、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以及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等多元因素,综合评定医院的等次。

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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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医院评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含医院管理、党风廉政、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安全生产、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估、审定,以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医院进行的不定期重点检查、抽查结果等属于医院评审范围。

第三条 除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外,在本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均应当遵照本办法按期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社会参与、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制定本省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包括前置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审等方面内容,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级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制定,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

第六条 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等次。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确认医院等次。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一级医院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评审结果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评审权限组建医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评委”),医评委下设办公室。医评委是各地医院评审专业性组织,在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评委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医评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医院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员库,开展评审员培训;对下级医评委医院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开展评审质量控制。

省级医评委办公室设在省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审和总结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医评委委员主要由医院管理、党建、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科研、财务、信息、行风管理以及保健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医评委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院、医疗管理服务指导机构、行业学(协)会等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聘任,原则上每4年聘任一次。医评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每4年选举一次。

第十条 医评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严守纪律;

(二)热爱医院管理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任(曾任)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

(四)有15年以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掌握医院评审工作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评审员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省级评审员库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组建市级评审员库。评审员库成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由医院管理、党建、医疗、医技、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科研、财务、信息、行风管理以及保健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清廉公道,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能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评审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医院评审系统;

(四)管理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医院评审工作;

(六)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评审员库管理制度,对评审员库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评审员监督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评审员库。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新建医院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类别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类别申请首次评审。

资源重组后的医院拟改变等次的,执业满3年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被降级或者降等处罚,完成整改恢复等级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新的定等评审。

上述医院应当在执业满5年内提出定等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作放弃评审申请。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符合申请评审条件的医院数量等情况,制订下一年度评审计划,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医评委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计划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在接到评审计划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由于大型基建在建等特殊原因影响评审的,医院可以提出延迟评审申请,经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迟评审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或者未经批准延期评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评审的医院应当提交以下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及评审周期内是否发生评审标准前置要求情形的自评审查意见;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执业3年内或者评审周期内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

(五)申请不适用条款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次。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

(二)医院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获取数据要求的;

(三)上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整改期限不到的;

(四)撤销医院等次未满3年的;

(五)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年的。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医院评审申请后,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是否发生评审标准前置要求的情形,征询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评审标准前置要求一项及以上情形的,由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出延期一年评审的书面决定。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连续两次因发生评审标准前置要求一项及以上情形的,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对前置要求审核合格的参评医院,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评审通知。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审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包括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指标、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指标、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现场评审包括医院功能与任务情况、临床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医院管理情况、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核查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医评委办公室从评审员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数据评价组和现场评审组,开展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评审员的回避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文件查阅、记录查看、员工访谈、现场检查、操作考核、患者访谈、病历检查、病案检查、数据核查等方式,开展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核查和现场评审。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核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现场评审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报告,并经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给医评委办公室。

现场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核查结果和现场评审结果;

(三)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医评委办公室应当汇总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形成初步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医评委对现场评审工作报告及初步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审议形成评审结论建议,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评委有异议的,可以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组织评审。

需要重新审议的,应当从评审员库中另行抽取不少于3名评审员,就相关内容进行合议,形成合议意见作为评审报告的补充材料。合议时执行回避制度。

需要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从评审员库中另行组建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进行重新评审。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医评委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医院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有发生评审标准前置要求一项及以上情形,相应主管单位核实基本属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公平评审或者干扰评审工作的;

(三)发生重大涉稳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现场评审工作无法完成的;

(四)同级或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评审的情形。

中止评审情形排除后,应当重新启动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审: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医院评审结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向评审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购物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五)同级或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医院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医评委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周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院实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年度卫生健康中心工作、医院工作重点任务、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具体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等次标准,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等次。

医院放弃评审或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三级医院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级妇幼保健院等次分为甲等、乙等。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涉及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整改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整改期内按原等级管理。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原则上纳入下一轮评审计划。三级医院因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不合格,整改后再次评审结论不得定为甲等。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拟作出的结论、理由、依据,并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批准医院等次前,应当将医院评审拟定结论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应当予以批准,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医评委,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对书面形式实名提出的异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按照“未定等”管理;发现未定等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或者撤销医院级别:

(一)医院在党风廉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医院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由相应主管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文件中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严重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医院评审结论的;

(四)拒不配合评审工作安排的;

(五)拒绝接受或者未完成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六)同级或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有评审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现有等次是否继续有效: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医院出现合并、联合、重组,或者所有权、管理权及其工作性质、服务科室设置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医院规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的情形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现有等次有效的,保持医院现有等次不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现有等次无效的,通知医院提前申请评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医院评审工作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回避制度、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评审员劳务费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评委按规定发放。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组成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医院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院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组织抽查复审,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下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审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本办法施行后,原《江苏省医院评审办法》(苏卫规(医政)〔2018〕1号)废止。

03

甘肃省

图片

甘肃省医院评审办法(2023年版)旨在强化医院监管,确保依法执业,并提升管理与服务效率,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该办法通过定期评审与不定期重点检查,对医院实施全面科学评估,以明确医院等级。特别指出,对于连续2年在全国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省内排名前20,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达到四级及以上的二级医院,若同时满足“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合格要求,可申请三级医院评审。这一政策旨在激励医院提升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医疗服务体系的优化与升级。

甘肃省医院评审办法

(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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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依法执业,鼓励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本省所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六条 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权限

第七条 医院评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办法制定、颁布,以及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二级医院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级,并在确定结果一个月内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按每年不低于5%的比例不定期对市州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二级医院进行抽查,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责成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组织评审,确定相应医院等级。

第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甘肃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处,省医院管理中心协助评审办公室做好具体工作。各市州成立市州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由医院管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院感、后勤保障、病案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三级医院评审专家库。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二级医院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医院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院评审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医院评审以4年为一个评审周期。

第十四条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本年度评审工作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评审工作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医院在原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逐级报送至有相应等级评审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包括: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十八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对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备案程序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医院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 甘肃省三级医院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模式。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连续2年进入全国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省内排名前20名,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达到四级及以上的二级医院,以及满足以上条件且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合格水平的县医院,可申请三级医院评审。

连续2年在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同类医院中排名后5%的,或下一周期评审前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未达到四级的,变更为二级医院管理。

(三)目前评定为三级医疗机构的县医院,在参加下一周期评审前,应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合格水平,未达到县医院的变更为二级医院管理。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三级医院评审包括对前置要求、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现场检查等方面的全评审周期综合评审。

前置要求由向医院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审核、征询及公示。被评审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前置条款所规定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

(二)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年度收集。被评审医院于每年度4月份在“甘肃省医院等级评审管理系统”中填报上一年度指标数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指标数据进行量化评价。

(三)现场检查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被评审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三)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应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二、三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甲等、乙等、丙等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级,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它重大事件发生期间,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给予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度评审周期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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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各省医院评审办法的共性趋势来看,各医疗机构应聚焦于以下几大核心方面进行优化与提升:

1、数据驱动评审:三省均强调通过信息化方式采集和分析客观指标数据,以数据为基础进行医院评审。这种方式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评估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智慧医院建设:三省均积极推动智慧医院建设,注重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通过建设智慧医院,实现医疗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3、评审管理平台:山东省已经建立了省级评审管理平台,用于收集和分析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并对现场评价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这一平台的建立有助于提升评审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预计其他省份也会采取类似措施,推动评审工作的信息化进程。

4、重视绩效考核结果:三省均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医院绩效的考核,能够客观反映医院的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为评审提供有力支持。

5、问题整改与持续改进:三省均要求公立医院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这种持续改进的机制,有助于医院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6、激励与约束并重:三省在评审办法中均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一方面,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对医院进行激励,鼓励医院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也通过严格的评审标准和监督机制,对医院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确保医院在各方面均能达到高标准、严要求。